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發展,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拓展籌資工作領域,遵循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下稱協會)章程宗旨、業務范圍,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條 按照《協會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程序
第三條 根據協會的工作需要,由單項業務負責人員向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申請,秘書處對申請文本審核后提請理事會審議批復。
第四條 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按照登記機關相關規定和登記程序進行登記。必要時還應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按照相關規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為:協會□□專業委員會、協會□□辦事處等。
第三章 業務及授權
第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應該嚴格遵循協會的《章程》,并在協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
第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由協會理事會進行授權,其工作內容和活動的開展,應該嚴格遵照授權,越權或超授權范圍開展活動的,協會將取消授權并撤消該機構。
第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授權,實行年度授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每年12月31日前向協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由協會會理事會決定是否繼續授權。
第四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組織管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十條 在開展活動和日常工作中必須使用全稱,如:協會□□專業委員會、協會□□辦事處等。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協會理事會研究任命。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行政管理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內設辦事機構必須經協會批準;內設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任提名,報協會同意后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員聘用實行公正、公平、公開和雙向選擇,擇優錄用的原則,報協會備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由協會頒發統一工作證件。按照協會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工作人員離職或崗位發生變動,應由總部及時備案,離職的應收回工作證件。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工作月報和大事請示報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項由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自行決定,月度向協會書面報告,下列活動應事先書面上報協會,待協會書面批復后,方可實施:
(一)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但該項活動將會在全省相關領域產生影響;
(二)雖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但需要與協會以外的社會組織聯合舉辦的活動事項;
(三)雖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但該項業務活動與協會內部其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有交叉;
(四)雖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但該項活動將會在海外及國際上產生較大影響;
(五)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協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六)以協會的名義組織跨行業或綜合性的大型社會活動;
(七)其他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對成績優異者給予獎勵;違反協會規章、損害協會名譽或沒有完成工作指標的,協會有權通過規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公章,只作為日常工作聯絡用章,用于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義向外聯絡,不代表協會對外用章。
第十七條 凡對上、對外行文、發函、簽約的,只能加蓋協會公章。
第六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再單獨開立銀行賬戶。開展短期專項活動,確需開立銀行賬戶時,由協會總部協助開立一般臨時賬戶,由協會總部統一管理。該賬戶只作為資金的進項使用。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務實行收支分離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贈、贊助和開展活動的收入,需全部進入協會指定賬戶,由協會出具捐贈收據或贊助收據,并頒發相應榮譽證書。工作經費和開展活動的費用支出由協會按照相關規定和活動方案、協議單獨進行支付。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費自籌,其工作經費按照相關規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行財務年審。遇重大活動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因瀆職、越權、濫用職權或在工作中違法、違紀、觸犯法律,造成任何對協會損害的(包括名譽損害),將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任負直接領導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會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二 Ο 二 二 年 六 月二 十 七日 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