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意見》(國標委聯[2022]6號),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戰略部署和產業政策,以及商業設計技術、市場、行業和會員企業發展需求,不斷完善自身標準化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修訂了《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版)》(見附件),現予以公布。
附件:《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版)》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
二Ο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開展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標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團體標準管理規定》《體標準化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20004.1)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協會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戰略部署和產業政策,以及技術、市場、行業和會員企業的創新發展需求,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組織相關機構、會員單位制定的標準,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有效補充。團體標準由協會組織審查并發布,供會員和社會自愿采用。
第三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三)開放、公平、透明;
(四)協商一致、有序優化、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五)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換性;
(六)有利于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等工作。在團標的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應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必要時設置相關重點領域標準化工作組或工作部門,管理協調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
第六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批準和發布、復審等程序;特殊情況,可采用快速程序立項。
第七條 團體標準的編制應符合國標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規定。團體標準的封面格式見附件1。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代號(GDCADA)、發布標準順序號(XXX,3位數字)和年代號(YYYY,4位數字)組成,其編碼規則如下:
第八條 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提案,可由協會秘書處、會員單位或相關政府部門委托提出。提案應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戰略部署和產業政策,以及技術、市場、行業發展趨勢和會員企業的創新發展需求。
第九條 團體標準提案須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團體標準項目申報書》(附件2),寫明必要性、主要技術內容以及有關的國內外情況等。協會秘書處定期組織團標提案立項評估。立項的團體標準將通過協會網站公示。
第十條 立項的團體標準,原則上由提案提出單位負責組建標準編寫組,標準編寫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一條 標準編寫組應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等,草擬、修正和完善標準內容,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附件3),報協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通過協會官方網站等途徑,廣泛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并將收集的意見反饋給標準編寫組。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標準編寫組對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處理后,修改團體標準,形成標準送審稿、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4),報協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行業內專家對團體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形式可采取會議審查或函審。標準起草人及相關單位專家不得參與表決。如果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未通過,標準編寫組應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重新提交審查。重新審查仍未通過,取消立項。
會議審查一般不少于5名專家,出席會議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表(附件5);函審一般不少于7名專家,有效回函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審查,并形成函審結論表(附件6)。
第十四條 標準編寫組依據技術審查結論,形成團體標準報批稿報送協會秘書處審核。材料包括:
(一)標準報批申報單(附件7);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送審稿;
(四)標準編制說明;
(五)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審定會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審查意見表或函審結論表;
(八)審查會后專家意見反饋匯總表、電腦截屏專家回復意見。
第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對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由協會會長審批,在協會官網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由協會秘書處存檔。
第十七條 如果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產業發展政策做出調整,或者新發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協會秘書處應根據國家及省相關產業政策、技術發展、市場需求變化情況,對已發布的團體標準進行適用性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并形成復審結論建議表(附件8),提出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報協會秘書長審批,由協會秘書處公告發布。
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在標準封面的團體標準編號下寫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確認修訂的團體標準,按照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修訂,團體標準編號不變,年代號改為新發布年代號;確認廢止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標準號不得用于其他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可采用快速程序立項,由起草單位完善標準后,直接進入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程序,其余工作按本章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進行。
(一)等同采用經授權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
(二)科研創新設計成果、商業設計技術應用創新等,為滿足社會和市場需求急需轉化的;
(三)現行企業標準,經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驗驗證,且有市場應用需求的;
(四)協會團體標準修訂項目。
第三章團體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由協會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協會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協會可以按自律公約的方式推動團體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在條件成熟時,可依法爭取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二十二條 協會實施激勵機制,表彰和獎勵在團體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團體標準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在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協會秘書處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監督標準的實施,并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第三方機構對團體標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協會秘書處反饋,對于發現確實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改正。
第五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團體標準若涉及專利,參照GB/T20003.1《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過程中,參編單位應盡早向標準編寫組披露其所擁有或知悉的必要專利,并提交有關專利、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書面實施許可聲明及相應證明材料;若未能獲得專利實施的書面許可聲明,則團體標準草案不應包含基于此項專利技術的條款。
第二十六條 對于涉及或可能涉及專利的團體標準,協會秘書處在標準報批稿完成后、批準發布前,對已知的專利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團體標準發布后,發現標準涉及專利且未獲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的,協會秘書處要求參編單位應在20天內獲得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否則,可視情況暫停實施該標準并對該標準進行相應修訂,或廢止該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團體標準的著作權歸本協會所有。本協會有權委托有關出版社出版發行團體標準,任何組織、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復制、傳播或發行銷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的工作經費由標準參編單位共同承擔,應在團體標準工作發起時籌集,并就籌集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達成一致。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
1.團體標準封面格式;
2.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項目立項申報書;
3.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4.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
5.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會審意見表;
6.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函審結論表;
7.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報批申報單;
8.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建議表。
附件 1.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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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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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訂 |
口制定 |
被修訂標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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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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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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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基本信息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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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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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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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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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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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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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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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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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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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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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 (國內外、粵港澳三地發展趨勢、標準情況、技術狀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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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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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意見: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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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編單位意見: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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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秘書長意見: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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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項目申報書
附件 3.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參編單位、分工等,如標準名稱、參編單位變更應說明理由并單獨擬文申請)。
二、立項的必要性,擬解決的問題。
三、標準框架和內容的確定。(修訂標準時,應增列新舊 標準水平的對比)
四、與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上位標準關系等。
五、標準調研、研討、征求意見情況。(描述何時做了什么,文本作何修改) ,其它還包括:
標準中技術指標的確定依據;
1.如有重大意見分歧應詳細說明處理情況;
2.報批階段應補充專家審定會情況。
六、標準有何先進性或特色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三條相呼應)
七、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八、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附件 4.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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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條文編號 |
提意見單位 和專家 |
具體的修改意見 和建議 (原因) |
是否釆 納意見 |
不釆納 的理由 |
處理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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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會審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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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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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審查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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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單位名稱 |
職務/職稱 |
聯系電話 |
表決意見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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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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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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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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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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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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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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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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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組長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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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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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標準名稱
函審時間
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截止時冋
年 月 日
回函情況
回函表總數:
份
同意:
份
不同意:
份
棄權:
份
未回函:
份
函審結論
組織函審人員 (簽字) :
日 期:
附件 7.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報批申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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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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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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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訂 |
口制定 |
口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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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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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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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編單位 |
起草人 |
職務 |
職稱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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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起草過
程介紹 |
簡要介紹起草過程各環節時間節點、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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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范圍 |
標準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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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秘書處
意見 |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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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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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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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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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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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組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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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單位 |
職務/職稱 |
電話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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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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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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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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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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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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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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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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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結論 |
口繼續有效 口修訂 口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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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函審工作人員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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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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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秘書處意見 |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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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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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建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