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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8/15 14:19:51 來源: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作者: 瀏覽:次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深入挖掘我市文化文物單位文化資源,進一步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根據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傳部等8 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旅資源發〔2021〕85號)和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委宣傳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文旅資〔2023〕9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屬文化文物事業單位中館藏資源較為豐富、管理制度較為完善的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 等均可自主申請,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試點。已納入國家、省試點單位名單的,均自動納入試點。(以下“文化文物單位”均指 納入試點的單位)
第三條 文化文物單位要堅持保護為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鼓勵文化文物單位充分利用文化文物資源開發兼具藝術性、實用性、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場消費需求的文化創意產品和特色文化服務(統稱“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第四條 文化文物單位在滿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上,確保文物安全、做強主業的前提下,依托文化文物資源,開發、銷售文化創意產品,為優化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而組織研學、演藝、社教等文化活動,開發數字文化產品及衍生品,編印出版物,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新質文化消費場景,提供訂制參觀及講解,引進高質量收費特展等門類多樣的文化增值服務等業務,相關方案報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五條 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文化創意相關機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重點文旅企業等開展合作。各單位可采取自主研發、授權開發、聯名開發、委托經營等方式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鼓勵國有企業強化責任擔當,積極參與文化創意產品 投資與開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文化創 意產品研發、生產、經營,培育一批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示范單位。
第六條 文化文物單位要在做好文化文物資源保護的前提下,促進文化文物資源開放共享,為文化創意產品的創作設計提供更豐富的要素資源。對用于對外授權合作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其持有單位可授權合作方生產文化創意產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知識產權授權費用或合作分成比例,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合作項目中進行合理定價。對已經衍生取得的作品、品牌、商標等成果,應約定知識產權歸屬,做好相關登記管理。
第七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他類型事業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所取得的收入按財政及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并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當年文化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調劑安排,用于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征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績效工資發放等。
第八條 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做好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績效評估工作,會同人社、財政部門完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激勵機制,將開發業績作為該類單位分配績效工資等的重要依據,按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文化文物單位績效工資水平。
第九條 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正向作用,在績效工資分配時對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設計、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傾斜,既要體現一線開發人員有效激勵,又要合理兼顧不同崗位人員收入合理平衡。績效工資分配方案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有條件的試點單位可利用自有空間,通過合作、出租等多種方式,設立文創商店,展示、銷售文化創意產品;可在旅游景點、大型文化設施、重點商圈、交通樞紐等場所開設專賣店或代售點銷售文化創意產品,與互聯網電商平臺合作開設網店,積極創新“互聯網+文化”的營銷推廣方式。
第十一條 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企業,可以申請文旅產業專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扶持,并用足用好科技創新、改制重組和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政策,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創意企業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創新性產品而發生的創意設計研發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第十二條 文化文物單位需加強文化創意產品質量審核把關,加強有序開發及資金的規范管理,同時接受財政、文化、審計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研究解決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中的障礙和困難,推動建立科學有效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試點單位積極作為,先行先試。同時,建立試點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評估機制,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指導和監督。各文化文物單位要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收入分配等納入本單位重大決策內容,完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相關工作規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廣州市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中共廣州市委宣傳部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4年7月10日
廣州市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屬文化文物事業單位中館藏資源較為豐富、管理制度較為完善的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 等均可自主申請,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試點。已納入國家、省試點單位名單的,均自動納入試點。(以下“文化文物單位”均指 納入試點的單位)
第三條 文化文物單位要堅持保護為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鼓勵文化文物單位充分利用文化文物資源開發兼具藝術性、實用性、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場消費需求的文化創意產品和特色文化服務(統稱“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第四條 文化文物單位在滿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上,確保文物安全、做強主業的前提下,依托文化文物資源,開發、銷售文化創意產品,為優化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而組織研學、演藝、社教等文化活動,開發數字文化產品及衍生品,編印出版物,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新質文化消費場景,提供訂制參觀及講解,引進高質量收費特展等門類多樣的文化增值服務等業務,相關方案報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五條 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文化創意相關機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重點文旅企業等開展合作。各單位可采取自主研發、授權開發、聯名開發、委托經營等方式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鼓勵國有企業強化責任擔當,積極參與文化創意產品 投資與開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文化創 意產品研發、生產、經營,培育一批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示范單位。
第六條 文化文物單位要在做好文化文物資源保護的前提下,促進文化文物資源開放共享,為文化創意產品的創作設計提供更豐富的要素資源。對用于對外授權合作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其持有單位可授權合作方生產文化創意產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知識產權授權費用或合作分成比例,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合作項目中進行合理定價。對已經衍生取得的作品、品牌、商標等成果,應約定知識產權歸屬,做好相關登記管理。
第七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他類型事業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所取得的收入按財政及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并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當年文化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調劑安排,用于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征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績效工資發放等。
第八條 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做好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績效評估工作,會同人社、財政部門完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激勵機制,將開發業績作為該類單位分配績效工資等的重要依據,按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文化文物單位績效工資水平。
第九條 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正向作用,在績效工資分配時對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設計、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傾斜,既要體現一線開發人員有效激勵,又要合理兼顧不同崗位人員收入合理平衡。績效工資分配方案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有條件的試點單位可利用自有空間,通過合作、出租等多種方式,設立文創商店,展示、銷售文化創意產品;可在旅游景點、大型文化設施、重點商圈、交通樞紐等場所開設專賣店或代售點銷售文化創意產品,與互聯網電商平臺合作開設網店,積極創新“互聯網+文化”的營銷推廣方式。
第十一條 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企業,可以申請文旅產業專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扶持,并用足用好科技創新、改制重組和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政策,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創意企業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創新性產品而發生的創意設計研發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第十二條 文化文物單位需加強文化創意產品質量審核把關,加強有序開發及資金的規范管理,同時接受財政、文化、審計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研究解決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中的障礙和困難,推動建立科學有效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試點單位積極作為,先行先試。同時,建立試點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評估機制,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指導和監督。各文化文物單位要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收入分配等納入本單位重大決策內容,完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相關工作規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