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協會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長是本會印章管理的負責人,秘書長是文件管理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門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兩個文號,即“粵商美設協字”、“粵商美設協函字” 。“粵商美設協字” 和“粵商美設協函字”適用于以協會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協會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秘書長或會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粵商美設協字”、和“粵商美設協函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都需經本會會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八條 每年協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九條 協會的印章由秘書處管理,實行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印章的使用,由本會會長審批。
第十一條 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三條 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要妥善保管,經會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省商業美術設計行業協會
2013年02月




